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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2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棋 

被      告  陳柏霖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2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
13年2月2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鄭伊汝
    通  譯  許培軒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34 元,及其中新臺幣7,287 元自民國
113 年2 月5 日起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伊汝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