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347號
原 告 花花世界鍋物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靜怡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04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