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貸款顧問合約書
立合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
宮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甲方欲申請金融機搆/資產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機構/票貼/民問借款及其他授信單位之貸款茲敦聘乙方為專業顧問。甲、乙雙方針對接受顧問之獨立特別狀況,依據不同條件,雙方在自由意識下,台意訂立下列條款共同信守。
第一條:合約期間
自簽署日起,本合約時效為一年,合約年度期滿雙方須重新議定合約延長之。
第二條:貸款目標新台幣 參拾 萬元整。
乙方當恪遵專業應有之注意,盡力達成合約目標。唯因甲方之財務能力、還款能力經受申請銀行、融資公司、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機構或其他公司之內部風險規範評估,可能低於該目標。
實際核貸金額以所受申請銀行、融資公司、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機構或其他公司核准為原則, 此非可歸責於乙方之責任。
第三條:專案專屬顧問合約及合約審閱日
本合約係針對不同顧問內容訂立專屬合約,非定型化契約。
本合約一經簽訂,乙方三日內則需立即積極投人第四條之人力,雙方訂立契約後,若甲方未經乙方同意,擅自違約,會立即造成乙方人力虧損
甲應承擔乙方勞務損失之賠償責任,預估
對價約新台幣壹拾萬元整,甲方應於簽約前深思熟慮,審慎評估雙方議定之內容。
本合約乙方於112年12月22日取得本合約樣張審閱並確認無誤。
第四條:勞務報酬
為因應甲方顧問任務之急迫需求,乙方於合約簽訂之後3日內即積極針對顧問個案,至少召集內部顧問師5 名投入至少40工作小時展開專業評估會議並做成貸款融資策略或管理策略,以完成甲方交付之貸款任務。
顧問期間乙方得視案件複雜及難易程度增加所需專業工作人力。
同時甲方同意以本合約之第十一條之各種貸款方式完成貸款目標,並依各方法核貸總和加總通算10%為勞務報酬,並於核撥當日以現金付清。
上開費用為合約勞務費總費用,乙方不得以各種名目額外收取,唯政府等公務機關之規費應自行繳納甲方不得拒絕。
第五條:積極與誠實義務
⒈甲方於簽訂委託顧問合約後,由乙方提示甲方應備所有相關債信資訊及文件以利乙方事前分析與評估。同時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之工作進度不得以虛與委蛇消極面對,聯繫不到人或避不見面。
⒉甲方應對所提供資料如:身分證、駕照、行照、扣繳憑單、健保卡、自然人憑證、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基本客詢表,並告知合約前申貸的歷史軌跡等(例如:申請紓困展延、信用卡、台灣Pay 及其他等。)之真實狀況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若因甲方提供虛偽資料以致造成甲方本身之損害及刑事責任(刑法339),與乙方
無涉。
⒊甲方於核准貸款時應會同乙方與金融機構對保。不得在申請貸款流程中,私下與對照金融機構或公司對保或另立協議,侵害乙方公司佣金權利。
⒋受申請銀行、融資公司或其他公司,因所受法律、
主管機關或內部內控風險管理規範,對於甲方之還款能力條件評估, 其所核貸金額有可能未達甲方心理預期,甲方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對保。
⒌甲方於合約期問因接受乙方交付提供之獨門專業知識,商業機密,及田野調查分析資料。
甲方不得私下另行向金融機構或租賃公司申請貸款,以侵犯乙方第四條勞務報酬基準及觸犯構成刑法339條規範。
⒍甲方於合約期間不得申辦以下業務:信用卡、紓困借貸、寬限展延、台灣pay 及其他等會涉及調閱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記錄之所有相關業務,此舉會影響本合約委託顧問進行中之貸款業務,造成申貸業務失敗,進而侵犯乙方第四條勞務報酬基準。
第六條:複委任禁止
甲方簽訂合約時乙方即指派專屬團隊積極服務,甲方於時效終止前不得複委任
第三人或單位進行申貸業務,以避免多次聯徵或其他因素造成作業困難及顧問任務失敗。
第十一條:貸款目標之達成
甲方同意乙方以推薦車貸、信貸、信用卡、P2P 、房貸、二胎房貸、企業貸款、紓困貸款、青年創業貸款、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機構、民間放款、票貼、其他等多種方式完成第二條合約貸款目標。
第十二條:合約之終止
⒈甲方不得在合約有效期問片面中止顧問合約。
⒉甲方若在合約有效期間違反第五條第二款之誠實義務視為違約,乙方得逕行終止合約。
⒊甲方若在合約有效期間以故意手段令第七條第三款之自然人憑證失效視為違約,乙方得逕行終止合約。
⒈除第五條第四款特別約定外,甲方若違反第五條之積極與誠實義務則視為違約,甲方應賠償乙方新台幣貳拾萬元整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倘使乙方受有損害,則應另賠償損失金額。並受刑法339條之規範處罰。
⒉甲方若違反第五條第四款,則以核貸金額之15%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倘使乙方受有損害,則應另賠償損失金額。
⒊甲方如違反第六條規範,複委託或自行辦
理合約所載事項, 甲方應賠償乙方合約金額之15%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倘使乙方受有損害,則應另賠償損失金額。
⒋甲方如違反第七、八條規範,導致委任申請案件不過件,甲方應賠償乙方合約金額之15%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倘使乙方受有損害,則應另賠償損失金額。
⒌甲方如違反第十條保密規範,視為違約,甲方應賠償乙方合約金額之15%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倘使乙方受有損害,則應另賠償損失金額。
⒍甲方如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規範,甲方應賠償乙方合約金額之15%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倘使乙方受有損害,則應另賠償損失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