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421號
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正湰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113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