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44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442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 年5 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681元,及自民國112 年11月7 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4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 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10%,逾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