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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44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被      告  迦吉國際有限公司即秉新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廷即林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主文第二項關於「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