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47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佳祺 戶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路2 段1205巷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47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64元,及自民國113 年1 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
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時按原利率之
一成加付
違約金,超逾六個月部分,另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 官 張麗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