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5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郭鳳珠
被 告 王靜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0087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8660元自民國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