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543號
被 告 陳宥樺
鄭綉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
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