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562號
被 告 蔡家銘 籍設苗栗縣○○鎮○○里○○○00000 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56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846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4 日起至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
宣示判決筆錄確
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丞
法 官 張桂美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
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