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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5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584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被      告  許誌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031元,及自民國98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7.57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12月29日向原告辦理信用貸款,並簽立「信用貸款借據約定書(小額消費者貸款)」(下稱系爭約定書),約定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12月29日起至99年12月29日止,自撥款日起共分48期,每月為1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百分之6.77計息,後隨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機動計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拒絕承兌或付款時,視為全部到期,借款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被告自98年6月23日起即未再依約還款,依約定上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積欠本金1萬2,031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借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2,031元,及自98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並簽立系爭約定書,約定借款數額、期限、利息,及被告自98年6月23日起即未再依約還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約定書、查詢催收放款主檔資料、放款利率查詢(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第21頁)等為證,且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可採信。就原告關於違約金請求之主張,觀諸系爭約定書上第4條「違約金」約定事項前方之方框,兩造並未勾選(見本院卷第15頁),此與兩造於第1條第2項「借款期間及還款方式」、第3項「利率」、第4項「存款帳戶轉帳代繳月付金約定」等事項前方之方框均為勾選,顯然有別,可見兩造就本件借款並未達成約定違約金之合意,原告復未就兩造間本件借款存在違約金之約定乙情,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實其說,其此部分之主張,即難認可採。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2,031元,及自98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7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違約金部分之主張,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雖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惟其起訴請求之金額,除違約金部分經本院駁回外,其餘均經准許,故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全部負擔,較屬宜,爰確定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並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併知應由被告負擔上開訴訟費用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六、本件因小額事件涉訟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第436條之19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