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戴正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5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
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2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39元,及自民國112 年10月2 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點845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
2 年11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百分之0
點1845計算之
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超過6 個月部分按百
分之0 點369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9 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曾仁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