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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5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被      告  戴正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5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
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2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39元,及自民國112 年10月2 日起至
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 點84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
2 年11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百分之0
點1845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超過6 個月部分按百
分之0 點369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9 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