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598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