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蘇楨琟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6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2月21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法 官 徐安傑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王岫雯
法 官 徐安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