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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呂蕙娟 
被      告  蘇楨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6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2月21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王岫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
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王岫雯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