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63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233元,及自民國(下同)112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59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月25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五、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