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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64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64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范惠霞 
被      告  劉博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64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380元,及其中新臺幣69,387元自民國
113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宣示判決筆錄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丞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