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652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4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加
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明達
法 官 徐安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