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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652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洪榮聰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652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4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明達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