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6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月英 
被      告  楊曉琪即大同阿寶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68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三
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雅涵
    通  譯  柯永捷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3,706元整,及自民國112 
    年8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25% 計算之利息;
    民國112 年9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加付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雅涵
           法 官   王獻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