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70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宇蓮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70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 7月18日上午10時1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通 譯 吳勁翬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52,412元,及其中新臺幣
49,939元,自民國113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