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717號
原 告 黃鈺涵
被 告 柯錦鳳即安南租書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剩餘儲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起訴前,是否曾以自己之名義請求
被告返還儲值金,尚待釐清,本院認有
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