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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7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剩餘儲值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717號
原      告  黃鈺涵
訴訟代理人  鄭宏龍
被      告  柯錦鳳即安南租書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剩餘儲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起訴前,是否曾以自己之名義請求被告返還儲值金,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