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73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6月28日上午10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明達
法 官 徐安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