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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7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74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陳緯雄 
被      告  廖翊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86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46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林佑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之車體損失險,保險期間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112年11月28日止。被告於111年12月15日20時1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歸仁區長榮路1段外側車道(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長榮路1段與大武路3段交岔路口(下稱系爭交岔路口)前時,欲左轉至大武路3段,竟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亦未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左轉,林佑競騎乘系爭機車沿臺南市歸仁區長榮路1段(西往東方向)行駛在後,亦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系爭機車車體損壞,經送廠維修,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元(包含拆裝工資4,000元、零件2萬6,000元)。又本件車禍事故林佑競應負擔百分之30之過失責任,被告應負擔百分之70之過失責任,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1,000元【計算式:3萬元×(1-0.3)=2萬1,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曾提出書狀表示:對於與林佑競於上開時、地發生車禍一事,被告並不爭執;然根據文獻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意旨,一般道路交通工程設施之設計反應時間為2.5秒,本件車禍發生過程依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可見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慢速沿臺南市歸仁區長榮路1段外側車道(西往東方向)行駛,於影片所示第19秒時打左轉方向燈通過停止線進入系爭交岔路口,此與林佑競騎乘系爭機車沿長榮路1段(西往東方向)直行,至影片所示第22秒時2車發生碰撞,期間超過2.5秒,顯見林佑競有足夠之反應時間,本件車禍事故應肇因於林佑競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被告並無過失責任,縱認被告有過失,亦應依上開期間除以2.5秒所得百分比,換算肇事責任比例,且系爭機車修復費用應計算折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林佑競騎乘系爭機車於上開時、地,與被告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修復費用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機車行車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祥興機車行機車維修估價單、理賠計算書(補印)等為證(見本院112年度南司小調字第2660號卷,下稱調字卷,第9至17頁),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下稱歸仁分局)113年1月3日南市警歸交字第1130004458號函所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錄影光碟等在卷可稽(見調字卷第47頁,第51至7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可採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車速度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汽車(包含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94條第3項、第99條第2項、第102條第1項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林佑競於上開時、地騎乘系爭機車,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與被告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為原告所不爭執,林佑競所為自有過失。惟臺南市○○區○○路0段○○○○○○○於○○○○路○○○路○號誌上方,設有機車兩段式左轉之標誌,並有劃設左轉待轉區,此有歸仁分局113年1月3日南市警歸交字第1130004458號函文所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在卷可佐(見調字卷第51頁),揆諸前開規定,行駛於長榮路1段(西往東方向)至系爭交岔路口前時,如欲左轉至大武路3段,即應行駛至待轉區為兩段式左轉,轉彎車並應讓直行車先行。本院於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如附表所示之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勘驗內容詳如附表所示),依附表編號2勘驗內容可知,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自長榮路1段外側車道左轉至大武路3段,於行至系爭交岔路口前打左轉方向燈,隨後即向左偏行欲駛入大武路3段,並未行駛至左轉待轉區為兩段式左轉,被告所為顯與上開規定有違;且依當時現場狀況,若被告有注意同向後方是否有車輛直行而至,依被告視線所及,應可看見後方有林佑競騎乘機車同向直行而來,被告卻未注意於此,亦未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自長榮路1段左轉欲進入大武路3段而與林佑競騎乘之系爭機車發生碰撞,被告所為具有過失至明。本院綜合本件車禍發生之情形及林佑競與被告各自之過失情節,認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被告騎乘機車於系爭交岔路口,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應為肇事主因,林佑競騎乘機車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應為肇事次因,其等就本件事故發生之過失比例,應由林佑競負擔百分之30之過失責任,被告負擔百分之70過失責任,較屬合理,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南覆0000000案覆議意見書亦同此認定(見調字卷第49、50頁)。
 被告雖辯稱林佑競自看到被告騎乘之機車打左轉方向燈起,有超過2.5秒之反應時間,本可避免事故發生,應由林佑競負全部肇事責任,被告並無過失云云。然查,林佑競於本件事故確實有超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業經認定如前,其對於被告打左轉方向燈及左偏之行徑,未能及時反應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予以閃避乙情,已歸責於其應負之過失責任中。且依附表編號1、2勘驗內容,可見被告打左轉燈時,林佑競騎乘機車持續直行,之後被告所騎乘之機車開始向左偏行,林佑競所騎乘之機車亦向左偏行,足徵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前,林佑競已對於被告打左轉燈、向左偏行之駕駛行為,作出向左偏行之閃避回應;惟駕駛打左轉方向燈,或為變換車道後繼續直行、抑或為閃避道路上障礙物暫時向左偏行,可能原因甚多,依前述系爭交岔路口設有兩段式左轉標誌之情,林佑競實難預見被告之行駛路徑,竟係直接左轉彎欲進入大武路3段,是縱使林佑競未能完全閃避被告騎乘之機車致兩車發生碰撞,應由林佑競負超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部分過失責任,被告亦不因此免除其過失之責,而應負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及轉彎未禮讓直行車之過失責任,且應為肇事主因,被告此部分所辯,並無可採
  ㈢復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該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如修理材料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系爭機車出廠年月為111年10月,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見調字卷第9頁),距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日即111年12月15日已使用約3個月,零件部分已屬舊品,自應扣除折舊額,始屬公允。而系爭機車修復費用拆裝工資為4,000元,零件為2萬6,000元,合計3萬元,有祥興機車行機車維修估價單附卷可考(見調字卷第13至15頁);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機器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及以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3分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機車零件費扣除折舊後得請求金額為2萬4,375元【計算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2萬6,000元÷(3+1)=6,500元;2.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2萬6,000元-6,500元)×1/3×(3/12)=1,625元;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2萬6,000元-1,625元=2萬4,375元】,再加計拆裝工資4,000元後,合計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萬8,375元【計算式:2萬4,375元+4,000元=2萬8,375元】。
 ㈣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被告騎乘機車與系爭機車駕駛林佑競發生碰撞事故,致系爭機車受損,固有過失;惟林佑競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就本件損害之發生亦與有過失,且應負百分之30之過失責任等情,業經認定如前,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代位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自得職權減輕被告百分之30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即被告僅負百分之70過失責任),減輕後原告得代位向被告請求賠償之金額為1萬9,863元【計算式:2萬8,375元×70%=1萬9,863元,元以下4捨5入】,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併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萬9,8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4日(送達證書見調字卷第4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9,863元,及自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本院審酌兩造勝敗情形,爰依比例命被告負擔946元,及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併知應由被告負擔上開訴訟費用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准予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檔                 名
監視器內容
1
檔名:00000000000000_0000000_Output 
㈠監視器位於臺南市歸仁區長榮路1段向西往長榮路1段與大武路3段交岔路口拍攝。
㈡播放器顯示時間:2022/12/15 20:10:03至2022/12/15 20:10:39。
㈢內容:
⒈2022/12/15 20:10:03臺南市○○區○○路0段○○○路0段○○路○○○○○○○○路○○號誌為綠燈,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出現於畫面,沿長榮路1段慢車道、外側車道由西向東往系爭交岔路口直行,2022/12/15 20:10:12林佑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出現於畫面,亦沿長榮路1段外側車道由西向東往系爭交岔路口直行。
⒉2022/12/15 20:10:22甲○○騎乘機車開始左偏,欲左轉彎至系爭交岔路口,林佑競仍騎乘機車沿長榮路1段外側車道由西向東持續往系爭交岔路口直行,2022/12/15 20:10:24林佑競騎乘機車亦開始左偏,2022/12/15 20:10:25兩車於系爭交岔路口之長榮路1段內側車道前發生碰撞,兩車均倒地,林佑競騎乘之機車滑行穿過系爭交岔路口至長榮路1段東往西外側車道電線桿前始停止。
2
檔名:00000000000000_0000000_RJMB4445
㈠翻拍騎乘機車於林佑競後方之機車行車紀錄器。
㈡播放器顯示時間:2022/12/15 20:12:32至2022/12/15 20:12:49。
㈢內容:2022/12/15 20:12:32林佑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出現於畫面,沿臺南市歸仁區長榮路1段外側車道由西向東往系爭交岔路口直行。2022/12/15 20:12:35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出現於畫面,沿長榮路1段外側車道由西向東往系爭交岔路口直行。2022/12/15 20:12:42甲○○所騎乘之機車打左轉燈,並向左偏行,林佑競仍騎乘機車持續直行,甲○○所騎乘之機車復於2022/12/15 20:12:44開始向左偏行,林佑競所騎乘之機車亦向左偏行,兩車於2022/12/15 20:12:46於系爭交岔路口發生碰撞,兩車均倒地。
3
檔名:00000000000000_0000000_Output1
㈠監視器位於臺南市歸仁區大武路向南往長榮路1段與大武路3段交岔路口拍攝。
㈡播放器顯示時間:2022/12/15 20:10:00至2022/12/15 20:36。
㈢內容:畫面號誌均為紅燈。2022/12/15 20:10:21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出現於畫面,於系爭交岔路口自臺南市歸仁區長榮路1段西向東左轉向大武路3段,2022/12/15 20:10:24林佑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出現於畫面,沿臺南市歸仁區長榮路1段由西向東往系爭交岔路口直行,2022/12/15 20:10:25兩車於系爭交岔路口發生碰撞,兩車均倒地,林佑競騎乘之機車滑行穿過系爭交岔路口至長榮路1段東往西外側車道電線桿前始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