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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74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74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郭逸斌 


被      告  涂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7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並自民國113 年
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