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7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被 告 吳銘源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75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0
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112 年12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