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75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 年7 月19日上午10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
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明達
法 官 徐安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