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774 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806元,及其中新臺幣80,041元自民國
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曾仁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