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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80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被      告  王煜霖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80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第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陸拾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自得依保險法
    第53條規定代位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原告雖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36,725元,然其中26,7
    75元部分為零件,係以新零件更換新零件,自應將折舊部分
    扣除,依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計算,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零件部分扣除折舊後為25
    ,287元,加計工資9,950 元,故被保險人受有之損害應為35
    ,237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明達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