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煜霖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80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第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陸拾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
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由
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
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自得依保險法
二、原告雖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36,725元,然其中26,7
75元部分為零件,係以新零件更換新零件,自應將折舊部分
扣除,依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計算,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零件部分扣除折舊後為25
,287元,加計工資9,950 元,故被保險人受有之損害應為35
,237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明達
法 官 徐安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