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德福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80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8月28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通 譯 張彥玟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050元,及其中新臺幣84,454元自民國
113 年7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 官 田幸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