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81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冠評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81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4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84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12日起至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 官 張麗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