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81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685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4萬8123元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