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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8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82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呂俊輝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以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27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