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842號
即 原 告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郭哲志即萬錠藥局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1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