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84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霽葦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債務人對於
支付命令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
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聲明異議,
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被告之
住所地在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
可憑(見限
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