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869號
原 告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869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通 譯 邱靖文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590元,及自民國112 年12月14日起至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