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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86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869號
原      告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偉 
被      告  林怡靖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869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590元,及自民國112 年12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