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88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複 代 理人  余政昌 
被      告  尤逸仁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8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00日下午 2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 萬4763元,及自民國113 年7 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稜鈞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