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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9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90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胡守稷 


路116巷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6時整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6時整。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宣判期日原訂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6時整,然該期日因山陀兒颱風來襲,經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