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90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335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五、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