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莊貽雯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93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 官 田幸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