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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9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9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陳志瑋 
被      告  李哲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0958元,及其中新臺幣9498元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