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950號
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950號
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
相對人劉洧麟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
抗告人即特別代理人劉秉軒(下稱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2日所為選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