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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9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9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雲佳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034元,及其中新臺幣1,409元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4.2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9,334元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37%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8,013元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