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98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被 告 林義峯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98號給付醫療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通 譯 張惠雯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6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7日起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 年12月10日起因病至原告醫院治療,
迄今尚積欠原告門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383 元、住院醫療
費用7,678 元、急診醫療費用1,200 ,共計10,261元未清償,業
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醫療收據影本、醫療費用欠款明細表(調
字卷第45-55 頁)為證,本院綜合
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
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醫療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10,261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 年2 月7 日(本院
卷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