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泳霖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3,89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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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2年8月2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月2日(此有原告 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 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 |
| | 自民國112年9月2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月2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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