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太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正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4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
起訴狀所列原告之代表人賴榮崇,與其公司登記資料登記之代表人許金泉不符,原告應併提出賴榮崇具有代表權之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