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4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自明
吳燕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志忠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4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