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6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王志堯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文欽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上開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依原告民事
聲請調解
暨起訴狀之記載(見南司小調卷第9頁),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