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9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憲宏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