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迄未繳納
裁判費。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