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0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玟翰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