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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補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
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4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林凱詳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8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